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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团伙走私卷烟6000余条涉案68万 入伙需先入股

  正义网南宁3月17日电(通讯员 周旖萱 黄丹)近日,被告人雷某、郭某、邵某、谯某因涉嫌未经许可非法进行接收、打包和转运卷烟活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2016年7月8日,群众举报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村的自建仓库内有一团伙正在从事走私卷烟的转运活动,公安机关迅速出动,将正在进行走私卷烟打包、装车的雷某、郭某、邵某、谯某4人抓获,在租赁仓库内共查获卷烟6185条,涉案总价值为682762.15元。

  经查,雷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批发资格的情况下,高薪受雇于刘某(另案处理),进行非法经营卷烟活动。雷某事先在南宁市江南区东南乡屯头村一带租赁仓库,并准备好用于运输走私卷烟的改装中型厢式货车(两车辆均经改装,车辆外层加固有金属隔板,隔板外堆放有干辣椒作为掩护)、东风商务车,以及打包卷烟所需要的纸箱、编织袋和封口胶等物品。刘某通过战友关系认识了防城港一个姓张的走私卷烟卖家,每次联系好防城港上家购进走私卷烟以后,就通知雷某等人接货。待刘某联系好走私卷烟的买家后,通知雷某等人将卷烟打包好,驾驶改装过的中型厢式货车将走私卷烟运输到四川、广东等地交给下家(或通过第三方快递、物流其他发送卷烟)。

  据了解,团伙成员需要入股经营走私卷烟才能参与转运工作,入股后每人每月能领取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薪酬。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雷某等4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牟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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