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行政强制法三大亮点:规范政府权力又一杠杆 来源:�望 日期:2011-08-29 阅读:1,303次
媒体解读行政强制法三大亮点:规范政府权力又一杠杆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文简称行政强制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酝酿,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得以通过。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具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 迈耶。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控权法”,首先是对行政强制设定的控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拥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过滥,消除类如“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
行政强制法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第3项(即“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该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强调了法律保留――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从而排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可能。
亮点二:落实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 麦耶在其《德国行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地提出比例原则,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
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学界有不同的解读。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性原则三个子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必须有助于达成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达到法律目的各种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行政强制法落实了比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去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
本文网址:http://www.afeijie.com/gulouqu/41206.html ,喜欢请注明来源河南开封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