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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以家庭为单

  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保障对象

  羊城晚报讯 记者梁栩豪报道: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申请办法、申请材料以及保障金发放办法等方面。

  《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如何确定保障对象?

  《办法》界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规定。原则上,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同时,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作为重要的评估标准,将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明确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办法。申请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如何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将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同时,《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对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每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被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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