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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改签”新规能否撬动市场深层变革

“退改签”新规能否撬动市场深层变革



徐骏 视觉中国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2016年以前,电影票不能“退改签”,一直让普通观众颇为头疼。此后,虽有多家购票平台陆续推出相关业务,但电影票“退改签”乱象也随之频现并受到各方诟病。9月18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履行对观众的告知义务,便于观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电影票支持“退改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究竟何时才能实现全面“退改签”还是未知数。目前,电影院与各大网上购票平台仍未出台详细落地措施。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很大程度源于电影票“退改签”可能只是制片、发行与放映各方利益抵牾的冰山一角,“落地难”症结最终仍指向院线制及电影消费环境亟须推进的深层次改革。

全面落地难在何处

虽然《通知》已下达半个多月,但各大影院和购票平台尚无明显响应。根据《通知》要求,各影院应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在进入影城柜台购票时,提前了解到影票“退改签”规定。但《工人日报》记者在北京市的东西城区实地走访多家影院,并未发现有电影院在大堂布置明确公示。经过咨询,只有少数影院表示,通过会员卡,且在电影院现场购买的电影票才可限时退改。

而在猫眼、格瓦拉及淘票票等热门购票平台上,也仅有极少影院场次支持“限时退”和“限时改”。对此,客服解释说,选座电影没有退改标志的暂不支持退款改签,有退改签提示的影院,仅支持影片开场前公布时间内申请退款改签。

“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销售方式其实很像演出、培训的售卖方式,如果把自己定位成是体验型消费产品,除电影票之外,很多行业其实都有类似销售方式。”虽已接到通知,但北京朝外大街一家影院经理却对《工人日报》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是我们不考虑普通消费者临时有事的特殊情况,但若遇到粉丝故意锁场,或者影片出品、宣发方面故意在预售时大量购票而在上映前退票的恶意误导,影院不得不改变正常排片。这使我们将承担转空场的巨大成本,造成难以弥补的亏损。”这位经理解释说。

实际上,从2016年电影《叶问3》7600余场和3200万元票房被认定为虚假票房后,今年清明档热门影片《后来的我们》也卷入“退票风波”。网络预售后出现大量退票事件,暴露出电影市场“野蛮生长”乱象。业内人士透露,如果“退改签”成本付出低或程序简单,造假者以“空手套”方法即可实现“炒高单片票房”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利益方把“退改签”当做撬动票房的杠杆,《通知》的良好初衷不但难以实现,更会激起影院方强烈抵触。

尚需相关法律护航

根据《通知》要求,电影票“退改签”规定要条款尽量细化,做到权责清楚。“退改签”规定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退改签”或什么样情况下允许“退改签”;对于同意“退改签”者,应明确“退改签”服务流程及“退改签”服务电话。

实际上,通知并没有硬性要求所有院线必须开放退改签业务,只是规定:“是否同意‘退改签’或什么样情况下允许‘退改签’”。也就是说,电影院可以不允许退改签。虽然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明确表示,正在抓紧制定改进完善电影票“退改签”工作实施方案。但在法律条文未出台之前,法律约束力强度不够,这也一定程度加大了电影票“退改签”实施难度。

“电影票‘退改签’本身关乎的不仅是一张电影票的价值,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目前,行业协会下发通知在法律级别划分上效力非常低。从法律上说,影院公示影票价格、时间、座位本身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而购买行为则构成承诺。邀约加承诺即构成完整合同。在没有法律规定影院‘退改签’义务情形下,购买者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仅以行业协会的通知显然不足。因此‘退改签’仍面临无法可依。”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岩律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针对后续以法律条款为“退改签”政策保驾护航问题,王岩认为,好的政策应是兼顾各方利益,并寻求其平衡点的公平政策。电影放映是时效性很强的特殊服务业态,如何在影院和消费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是一个复杂问题,需理性和智慧地制定出合理政策。

呼唤院线制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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