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权 非法集资获利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16日,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齐进军。自2005年起,大圣公司齐进军、张思东、赵世荣、杲再齐先后与陕西创享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创享公司)、于敦起管理的长青业务部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05年8月16日至2006年10月5日,陕西创享公司及犯罪嫌疑人于敦起以大圣公司名义,按2.50元、2.60元、2.80元每股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股权4,304.900股,集资24,688,006.00元。2006年11月30日到2008年1月5日,被告人于敦起组织长青业务部业务员,以大圣公司名义,按2.80元、6.00元每股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股权3,633,043股,集资14,285,426.00元。合计大圣公司股权集资2010人次38,973,432.00元,大圣公司分得21,111,551.40元,经齐进军和财务总监赵世荣批准用于在美国OTCBB板上市费用、营业费用、分红退股、支付到期集资本息等;陕西创享公司分的集资款14,091,148.30元,长青业务部分的3,770,696.30元,其中,于敦起个人提成856,261.90元。为避免公司正规账反映非法发行股票的事实,赵世荣要求会计只进行收支情况统计,所有收支情况不计入公司正规账,并指示出纳将所收集资款存入个人在账户列支。截至案发,尚有12,427,553股36,752,028.00元本金未退。
2008年5月,由于要不断给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大圣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为维持公司运营,齐进军与被告人张思东、于敦起商议,虚构5万吨生物复混肥项目,以大圣公司建新厂房的名义再次向社会公众集资。
在明知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月变更为甘肃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集资人怀疑,齐、于、张3人商定,仍以“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人签订协议书,并商定大圣公司和于敦起的长青业务部仍按照68%、32%的比例进行集资款分成。之后,于敦安排长青业务部业务员持大圣公司伪造的兰安政发(2007)058号《关于甘肃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高新园区申请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宣称大圣公司拟建现代化的厂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年息13%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自2008年5月6日至2009年3月18日,大圣公司与社会公众集资人签订《大圣公司引资合作协议书》636份,骗取467人集资款18,021,000.00元。大圣公司分得12,254,280.00元,经张思东签字批准用于支付前期集资人到期本息、公司营业费用、在美国OTCBB板上市费用、归还贷款本息等;以于敦起为首的长青业务部分得集资款5,766,720.00元,仍有集资人本金14,012,000.00元尚未归还。
“新建厂房” 再次向公众集资
2007年,因为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安宁区规划国土资源局未受理大圣公司建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二期工程的申请。由于要给股东退股分红、筹办在美国上市,大圣公司资金紧张,2007年3月7日,大圣公司决定以大圣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由于敦起负责集资,赵世荣代表大圣公司给于敦起提供帮助,约定大圣公司和于敦起按照集资额的68%和32%分成,共同拟定了大圣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建房协议书》,确定集资一年期利率8%、两年期利率12%、三年期利率14%。
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8月8日,于敦起组织长青业务部业务员以大圣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为名进行集资,承诺给业务员一年期集资提成8%,两年期集资提成11%、三年期集资提成13%,给李晨、何厚祥等业务经理一年期集资提成3%,两年期集资提成4%、三年期集资提成5%。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甚至以当场支付5%到10%的贴水方式,引诱社会不特定公众1222人次(892人)与大圣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30,255,000.00元,大圣公司分得20,573,400.00元,经齐进军、赵世荣批准用于支付在美国OTCBB板上市费用、营业费用、返本付息等;长青业务部分的集资款9,681,600.00元。截至案发,仍有集资人本金19,778,000.00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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