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日益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9月4日)起施行。到底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哪些属于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于犯罪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罪名。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公布了一组数据,体现司法机关如何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
姜启波:“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昨天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中,三起是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分别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姜启波:“具体而言,(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依据司法解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国家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这些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就是在这些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解释做了明确
姜启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解释》将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还明确,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均规定为“情节严重”。
依据司法解释,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涉及多项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或数罪并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从而体现对这类考试作弊行为的严惩。”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司法解释也做了明确。
姜启波:“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哪些属于作弊器材?
典型案例中显示,TK设备、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成了考试作弊犯罪的主要犯罪工具。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由于受到高额的利益驱动,考试作弊的工具器材的迭代升级频率增大,目前已经出现通过大功率的无线数码发射机远程向考场传送答案的情形!”
司法解释对“作弊器材”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作弊器材’。”
姜启波:“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多举措严厉打击助考涉考违法犯罪
针对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象,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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