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警员均被判两年
“保卫香港运动”成员近日在香港警察总部向警察递交感谢卡。
原标题:警察被重判冲击香港法治
——专访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
《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2月21日第04 版)
2014年在“占中”中负责清场的7名香港警察,因涉嫌殴打袭警人士,近日被判入狱两年。这一判决震惊香港。至此,“占中”者普遍获轻判或逍遥法外,而辛苦执勤、承受巨大压力的警察却因一时失误遭重判。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将对香港造成什么影响?
社会普遍不满
“我个人对这个判决感到非常意外”,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说,一般而言,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判决案件不需要各方满意。但是,当一个判决令社会大众普遍感觉不满意时,很难说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顾敏康说,毫无疑问,警察在执法时殴打疑犯是不可以的,也可能因此构成犯罪,但对7名警察一律判处两年监禁显然是过重了。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这7名警察当时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疑犯,他们被围攻、被淋尿液、被辱骂,殴打疑犯是在极其愤怒下的激情冲动行为。他们也因为自己的冲动失去职位和有关福利,已经受到惩罚。在这种情况下,罪成而判缓刑是比较合理的。
诉讼期间,法庭收到上千封来自市民的求情信,为警察中的首被告求情。警察被定罪后,有法庭外民众当场痛哭失声,批评“判太重”“警察难做”。2月20日,不少香港市民和民间团体上街声援警察,并为失去俸禄的他们募捐生活费。
法官立场偏颇
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判例法),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此,顾敏康认为,此案中法官的立场的确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因为人们看到那些反政府人士虽然因为冲击政府或袭警被判罪成,但往往是“高高提起、轻轻放下”、所判处的刑罚往往是社会服务令;相反,为维护香港法治作出贡献的警察却因为冲动殴打行为需要被监禁两年。“如果这样都可以,那么香港的法治就令人十分担忧了。”
判决此案的法官杜大卫是英国人,而香港法律系统中不仅有大量外国籍法官,且更多人是港英政府培养出来的。顾敏康说,从制度上讲,《基本法》允许保留这种状况。但是,这种制度显然存在商榷的地方,那就是立场问题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
他举例说,法官在轻判冲击政府广场的学生领袖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时,认为此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他们犯罪是因为出于良好的动机,即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自己诉求”(冲击变成了表达诉求)。
法治严重受损
袭警的曾健超仅被判囚5周且获缓刑,7名警察成了整个“占中”事件中获罪最重的人。顾敏康认为,这个判决对香港法治的冲击巨大,因为“占中”搞手至今逍遥法外,维护法治的警察因为冲动行为被重判,令将警察妖魔化的反政府人士感觉理直气壮,令整个警队的士气严重被挫,政府依法施政将不可避免受到更大阻力,社会将变得越来越动荡。这令人担忧。
2014年香港“占中”期间,7名警察肩负守护公共秩序的工作,示威者曾健超刻意挑衅在先,站在天桥上向桥下10多名警员淋泼尿味液体并拒捕,眼见同僚受辱,7名警察在拘捕过程被指殴打曾健超。香港舆论普遍认为,7名警察对曾健超有辱人格的挑衅产生反应是人之常情,绝非恶意或无缘无故的袭击,也没有对曾健超造成严重伤害。因此,特区政府律政司将7名警察告上法庭,本来就是小题大做。
对此,律政司起诉警察也是依制度办事,但“占中”过去两年多,律政司却迟迟不起诉“占中”搞手,对香港法治有重大负面影响。
早前报道
占中组织者黄之锋罗冠聪被判社会服务 周永康监禁3周
“占中”组织者
据东网2016年8月15日报道,“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秘书长黄之锋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晚发生的示威者冲击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广场(公民广场),揭开占领行动序幕,香港东区法院早前就当晚的冲击事件,裁定罗冠聪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黄之锋和周永康也各被判参与非法集会罪成立,3人今在东区法院接受判刑,罗冠聪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黄之锋被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被判监禁3星期缓刑1年。
这一判决也意味着罗冠聪参选香港立法会议席不受裁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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