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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贩卖走私香烟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其他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案例释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在通化县快大茂镇某小区经营“韩国超市”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从被告人鲁某处、杨某(另案处理)处及微信名为“哥们”的男子处购入无中国烟草专卖标识的“爱喜牌”、“米兰牌”等韩国卷烟,后在通化地区及网上进行销售,价值人民币937,449.00元,获利人民币80,000.00元。其中,2017年,被告人赵某指使被告人姜某联系杨某为其购入此类卷烟继续对外销售,共计人民币368,914.00元。被告人鲁某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销售卷烟,非法经营烟草共计人民币494,925.00元,获利人民币20,000.00元。

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2019年4月4日,通化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赵某所有的车库及经营的超市内,查获未销售的无中国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258条;同年4月5日,在被告人姜某住处查获无中国烟草专卖标识的卷烟193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
另,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朴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从事买卖外汇(韩元)行为,累计金额超50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姜某、鲁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如何识别非法进口卷烟?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标注的包装标识,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并且在箱包、条包、盒包上必须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汉字字样。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汉字字样的外国卷烟不得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贩卖走私烟涉嫌逃税漏税,损害的是国家经济,中饱的是个人私囊。发现假烟、走私烟可以向当地卷烟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国家经济发展,人人有责。
撰稿:赵嘉雯
原标题:《团伙贩卖走私香烟,主犯获刑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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