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期,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劳动关系政策文件、劳动关系处置原则、工资待遇确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时间、集体协商、“共享用工”、劳动纠纷调处等问题,人社君在此进行分类解答汇总,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政策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3.《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的通知》()
6.《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劳动关系处置原则
1.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具体分歧和争议。
2.企业要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依法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3.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资待遇确定
问: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为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月24日(除夕)、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调休放假以及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延迟复工期间或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一)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问: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经协商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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