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周刊消息,8月3日,内蒙古赤峰,孙先生称自己不慎将口袋中的100元钱掉在地上,被一女子捡去。捡钱女子认为非偷非抢,并称失主态度不好,所以拒绝归还。孙先生选择报警处理,孙先生说警察表示这属于道德问题,劝说捡钱者也未归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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